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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鹏、李金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李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金海,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庆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