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苏秀兰与陆荫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兰,陆荫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1898号原告:苏秀兰,女,193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家云,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荫贵,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唯,男,系公司职员。原告苏秀兰与被告陆荫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秀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秀兰申请撤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苏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孙俊驹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