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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永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11号罪犯刘永刚,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金昌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14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刘永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永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永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〇一六年监狱表扬。经折算为251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刘永刚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