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18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左岸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左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1817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北京市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左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街大院8号楼2单元6层73-74。法定代表人:张霁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左岸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雯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