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赵彦明与濮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明,濮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55号原告赵彦明,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胡军红,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北段迎宾馆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24758924。法定代表人王仁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明诉被告濮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1元,由原告赵彦明负担。审 判 长 鲁亚萍审 判 员 林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