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姜某,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某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襄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