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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亚凡商贸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阳市亚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阳市亚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鑫八达广告市场17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亚凡商贸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亚凡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186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