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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2等与陈×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陈×2,陈×3,陈×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67号原告陈×1,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勃(陈×1之姑父),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陈×2,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陈×3,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陈×4,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1、陈秀芳诉被告陈×3、陈×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1、陈秀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3、陈×4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1、陈秀云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1、陈秀云撤回起诉。审判长  陈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