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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初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爱香、朱清亮等与章友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香,朱清亮,朱丹霞,李娇仂,章友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初第486号原告:徐爱香,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朱清亮,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朱丹霞,女,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李娇仂,女,193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委托代理人胡金辉,余干县瑞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章友根,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99825-5。公司负责人毛建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香、朱清亮、朱丹霞、李娇仂诉被告章友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爱香、朱清亮、朱丹霞、李娇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1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徐爱香、朱清亮、朱丹霞、李娇仂负担。审判员  万胜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