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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388号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张莺。被告:余荣,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红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丽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