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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玉洁与马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洁,马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656号原告:李玉洁,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树林,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金,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洁诉被告马树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洁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李玉洁。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