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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80陈信标申请执行贵州胜科宝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信标,贵州胜科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陈信标,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贵州都匀人,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贵州胜科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法定代表人李运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信标申请执行贵州胜科宝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38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胜科宝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信标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贵州胜科宝矿业有限公司差欠陈信标案件款10万元,被执行人贵州胜科宝矿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3月27日支付陈信标2万元(已支付),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贵州胜科宝矿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对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