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世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世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17号罪犯刘世金,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紫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15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47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世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世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世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八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二O点八分,获得二O一四、二O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O一五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3370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世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刘世金属于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世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