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郭栋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栋,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栋,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组织机构代码192201295。申请执行人郭栋与被执行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人民币605.6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将剩余执行款555.62元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次执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裁定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