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龙娇英、杨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娇英,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龙娇英,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15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建国向申请执行人龙娇英偿付借款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建国银行存款或收入22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