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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畅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途跃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畅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途跃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7号原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卢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畅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曹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途跃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曹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原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畅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途跃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