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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天龙与单玉梅、努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龙,单玉梅,努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龙,男,汉族,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单玉梅,女,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努玛,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龙与被执行人单玉梅、努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努玛个人工资账户中的102000元予以冻结。待被执行人努玛工资到帐后予以支付,双方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