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文振平与张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振平,张铸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02号申请人:文振平,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申请人:张铸山,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文振平与张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文振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文振平以张铸山现下落不明暂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振平负担。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燕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