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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文振平与张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振平,张铸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02号申请人:文振平,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申请人:张铸山,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文振平与张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文振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文振平以张铸山现下落不明暂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振平负担。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燕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