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丛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丛某某,女,汉族,住威海高区黄家夼小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窑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