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丛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丛某某,女,汉族,住威海高区黄家夼小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窑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