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添进、叶妙丽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添进,叶妙丽,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厦门盛宇工贸有限公司,厦门炜达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昶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添进,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妙丽,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五缘湾安岭路8号丰润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方庆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黄叶发,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厦门盛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761-763号。法定代表人陈添进,总经理。原审被告:厦门炜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761-763号。法定代表人陈添进,总经理。原审被告:厦门昶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761-763号昶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添进,总经理。上诉人陈添进、叶妙丽因与被上诉人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盛宇工贸有限公司、厦门炜达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昶达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添进、叶妙丽上诉称,其住所地均在厦门市××区,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厦门盛宇工贸有限公司、厦门炜达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昶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陈添进、叶妙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 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