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侯辉与被告张营、耿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辉,张营,耿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684号原告:侯辉,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址铁岭红四鄞州区。被告:张营,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耿先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辉与被告张营、耿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侯辉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侯辉负担。审判员 范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