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佰利装饰材料经销处与黄云松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佰利装饰材料经销处,黄云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042号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佰利装饰材料经销处。经营者:杨亚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广瑞,男,经销处员工。被告:黄云松,男,汉族。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佰利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告黄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云松现地址不详,需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流生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朱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储晓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