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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阙庆林与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庆林,陈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92号原告:阙庆林,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冰,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生,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阙庆林与被告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伟乐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艳勋钟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