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阙庆林与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庆林,陈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92号原告:阙庆林,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冰,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生,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阙庆林与被告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伟乐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艳勋钟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