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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伟,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21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胡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岩,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及辩护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伟于2016年3月至7月期间,冒充单身富人与被害人王某以恋爱、结婚的名义交往,利用送钻戒、名牌皮包、手表等手段取得被害人王某信任后,谎称”门市房交纳房租、退出商会、自己的工人被打伤需要赔偿、外公病危、放高利贷逼死人”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合计人民币193459元。案发后,被告人胡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岩认为,1.指控被告人胡伟诈骗金额中应当扣除:第1次借款1.5万已全部归还,不能认定归还1万元而将余款5000元作为诈骗款;对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去购买手镯送被害人母亲时因钱不够而由被害人当场转帐的6000元,不具诈骗故意,且事后手镯确已送给被害人母亲;对指控被告人通过现金方式就低认定诈骗1万元没有依据,被害人报案称因被告人胡伟以虚构工人受害等事实骗取一笔现金3万元及两次现金3000元,而被告人供述称系从被害人处拿过多次小额现金累计不超1万元用于双方共同日常消费,不具诈骗故意;对被害人认可的被告人在南京曾通过支付宝方式转给被害人的3000元,应作为还款,故本案诈骗金额认定为169459元。2.被告人胡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伟冒充单身富人与被害人王某以恋爱、结婚的名义交往,采用送仿冒名表、仿冒名牌皮包等手段取得被害人王某信任后,谎称”门市房交纳房租、退出商会、自己的工人被打伤需要赔偿、外公去世办葬礼、放高利贷逼死人”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合计人民币169459元。2016年7月18日,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接被害人报警后根据线索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将被告人胡伟抓获,被告人胡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夏某、胡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胡伟的辨认笔录,仿冒名表名包等物照片,短信、微信聊天(借钱、转账)记录,收条、转账记录照片,新车报价预算单打印件,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房屋权属信息查询证明,结婚登记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王某合计人民币193459元,经查,综合被告人胡伟的供述和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结合支付宝交易明细等在案证据,尚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193459元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故本院认定本案诈骗金额为16945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胡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伟犯诈骗罪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伟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惠中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