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仙降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仙降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仙降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被执行人张峰,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1民初125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峰(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XXXXXXXXXXXXXXXXXX3的存款人民币14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AUT(院印))O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