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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羽纶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羽纶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异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羽纶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晓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羽纶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西安市羽纶物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7执异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房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