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与祁卫星、修武汇客泉时代广场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祁卫星,修武汇客泉时代广场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442号原告: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3号院120号楼2单元2层18号。法定代表人:陈恒科。被告:祁卫星,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修武县。被告:修武汇客泉时代广场超市,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祁卫星。原告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卫星、修武汇客泉时代广场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