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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与祁卫星、修武汇客泉时代广场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祁卫星,修武汇客泉时代广场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442号原告: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3号院120号楼2单元2层18号。法定代表人:陈恒科。被告:祁卫星,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修武县。被告:修武汇客泉时代广场超市,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祁卫星。原告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卫星、修武汇客泉时代广场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陆地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