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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宋某,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004号原告:张某1,女,1960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被告:宋某,女,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址地: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号。负责人:黄柏,职务:经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宋某、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兆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