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748号原告: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7117366F。法定代表人:岳红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青龙路与劳动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0661433-8。法定代表人:李伟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