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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3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孙洪明、唐元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明,唐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173-1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明,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唐元明,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孙洪明申请执行唐元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8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