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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腾现包装袋厂,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811号原告:上海腾现包装袋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现君,总经理。被告: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元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腾现包装袋厂诉被告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腾现包装袋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甘喆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