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郝青霞与被告李光前、李伟峰、贺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青霞,李光前,李伟峰,贺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174号原告:郝青霞,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清涧县党校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2731196204150023。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泰山(系原告郝青霞丈夫),男,清涧县县委党校职工,身份证号码612731196209250015。被告:李光前,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住清涧县宽州镇上七里湾村,身份证号码612731195101203415。被告:李伟峰,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涧县宽州镇任家坬村。被告:贺玉祥,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林业站退休干部,住清涧县下廿里铺乡贺家沟村,身份证号码612731195404163430。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青霞与被告李光前、李伟峰、贺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青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青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青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被告李光前负担。审判员 李桂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