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顿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340号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顿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顿银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55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79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