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岛顺和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青岛广成模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顺和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青岛广成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932号原告:青岛顺和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庙山路。法定代表人:丁连顺,经理。被告:青岛广成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南泊村委会西500米。原告青岛顺和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广成模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顺和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广成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青岛顺和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