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珊与张龙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珊,张龙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薛珊,女,生于1971年8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帧州府邸小区2号楼1单元9楼西户。被执行人张龙鑫,男,生于1988年6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机动厂职工。薛珊与张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珊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用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2013)韩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3)韩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