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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汉华与郑志辉、徐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华,郑志辉,徐为坤,郑丁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4547号原告:李汉华,男,1983年12月26日,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郑志辉,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徐为坤,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郑丁泉,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华与被告郑志辉、徐为坤、郑丁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汉华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计564元,由李汉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佳 鸿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邓 瑞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康 丁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