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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林友建与薛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建,薛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666号原告:林友建,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国强,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友建与被告薛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林友建以与薛国强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友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友建负担。审判员 薛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小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