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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江平与段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平,段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1638号原告:李江平,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池,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建宏,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彝族,无业,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刀忠俊,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江平与被告段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江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江平负担。审判员  赖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