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雷艳华与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口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艳华,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口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03号原告:雷艳华,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淮阳县北关苏花园。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周口市大闸路与七一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党聚才,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营,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艳华诉被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口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雷艳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艳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艳华负担。审 判 长 谷卫学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