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xx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33号被执行人:高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临县xx村人,住临县xx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4刑初282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xx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建虹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