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芳、代建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芳,代建云,罗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35号申请人王国芳,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代建云,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罗玉香,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王国芳与被申请人罗玉香、代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国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5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国芳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汇源街191-193号6栋2-3层的商铺两间(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建筑面积250.23平方米)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国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罗玉香、代建云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王国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街××号××层商铺两间(产权证号:邛房产权监证字第0356523号、建筑面积250.23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