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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永海与宋馨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海,宋馨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海,男,1971年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宋馨蕊,女,1981年生,汉族,住肇州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海与被执行人宋馨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并执行穷尽措施,仍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朝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慧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