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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兵、欧春香、欧克云、余登云、方兵、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家兵,欧春香,欧克云,余登云,方兵,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被执行人:陈家兵。被执行人:欧春香。被执行人:欧克云。被执行人:余登云。被执行人:方兵。被执行人: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兵、欧春香、欧克云、余登云、方兵、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杨开伟代理审判员  章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