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树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荣,刘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82号原告何树荣,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子洲县三川口镇楼坪村村民。被告刘强,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延安市安塞区坪桥镇党渠行政村宝塔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树荣与被告刘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已经调解和好,并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何树荣承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