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恢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雪情与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情,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恢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雪情,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834070-6。法定代表人:胡晓东,主要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李雪情与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5年2月13日向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X账户上得存款19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尚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