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17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华东与吴向琴、陈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东,吴向琴,陈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779-1号申请执行人华东,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吴向琴,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陈翔,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0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华东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华东胜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华东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B区恬苑1单元10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昌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