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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707张子群申请执行张盛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群,张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张子群,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张盛安,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张子群与被执行人张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张盛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子群借款本金一万六千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盛安负担。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盛安差欠申请执行人张子群借款本金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6100元;二、被执行人张盛安自愿从2017年4月起至2018年1月每月月底30日前给付1000元,余款6000元在2018年2月27日前全部清偿完毕;三、申请执行人张盛安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盛安自愿同申请执行人张子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饶承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