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祖丽与李玉俭、宜昌市通用航空俱乐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丽,李玉俭,宜昌市通用航空俱乐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1号原告刘祖丽,女,1950年7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李玉俭,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宜昌市通用航空俱乐部,住所地宜昌市二马路1号金石华邸2101室。法定代表人林雪,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丽与被告李玉俭、宜昌市通用航空俱乐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祖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玉俭、宜昌市通用航空俱乐部的银行存款29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纪光荣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47.48㎡)的房屋为本案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祖丽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李玉俭、宜昌市通用航空俱乐部的银行存款29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楠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