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8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南陵水碧桂园润达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颜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陵水碧桂园润达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颜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民初2261号原告:海南陵水碧桂园润达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赤岭风景区珊瑚宫殿(二楼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洁,该公司职员。被告:颜盛,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海南陵水碧桂园润达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被告颜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因被告颜盛原住址无法邮寄送达,本院于2017年1月5日至4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送达。本案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桂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翡翠湾八街xx号房);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5485元(3169900×15%)。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按逾期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31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全额应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日违约金为111306.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陵水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园号商品房,总房价款为31699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合同签订时付1269900元,2016年2月29日前付190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超过9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总房价款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269900元,后因被告未配合银行提供按揭所需材料,导致按揭款未依约支付。经原告多次催缴欠款,被告未交款。在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于2016年11月2日还清全部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缴纳,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颜盛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6份证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碧桂园公司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开发”海南碧桂园珊瑚宫殿”商品房项目。2015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定金,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400000元房款。2016年1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陵水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碧桂园珊瑚宫殿二期翡翠湾八街xx号商品房,总房价款为31699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合同签订时付1269900元,2016年2月29日前以银行按揭款项付190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出卖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总房款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19日、2016年7月4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300000元、469900元购房款,余款1900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借款支付,因被告方面的原因未能取得借款而至今未支付。2016年8月10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邮寄催款函,被告未付款。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颜盛于2016年11月2日向原告交付剩余全部购房款1900000元。其中,首期房款中300000元逾期48天,469900元逾期155天,银行按揭部分1900000房款逾期247天。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陵水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方义务,但被告在支付购房款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按揭的1900000元房款,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办理按揭借款支付购房款是被告的义务,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成功借款,在原告发出催交欠款后仍未付款,直至原告起诉后,才于2016年11月2日还清欠款,履行付款义务违反合同的约定。依据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90日,原告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经计算,截止至2016年11月2日,被告因逾期付款产生违约金共计111306.9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11306.9元违约金,符合���律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南碧桂园润达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购房款违约金111306.9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13元,由被告颜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素芳人民陪审员 郑惠君人民陪审员 王家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吴彬彬书 记 员 许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