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安平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安平,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15号原告董安平,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被告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街53号法定代表人汪庆波,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仁,该单位顾问原告董安平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董安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安平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安平负担。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曹玉红审判员 王慧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天我 百度搜索“”